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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涉税风险分析

录入时间:2008-0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并提高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并且扩大了计提的基数,这项政策的实施,无疑将加速职工队伍的知识化进程,提高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很多企业在实践中也在探索如何用好用足这项政策,为企业的发展增强后劲。目前职工教育经费名目繁多,实践形态多样,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判断某些特殊项目的支出是否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和使用往往有一定难度,不正确的处理将使国家利益或者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针对一些特殊事项进行了讨论。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和标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条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扣除标准提高到2.5%,且对于超过标准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就等于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并将其扩大统一到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关于工资薪金的口径,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分析上述两条,我们可知,从2008年1月1日起,由于变“计税工资”为“据实工资”,绝大多数企业能够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增多了,而且计提标准也统一为2.5%.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 

  这个问题是广大纳税人最为关注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执行,该文件明确指出职工教育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另外,该文件还对一些特殊事项作了规定:“(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三、对几个问题的探讨 

  (一)高管人员培训支出的涉税风险 

  有些技术要求高或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对职工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之外,有时会安排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总监甚至企业的总经理)参加费用相对较高的培训和学习,学习时间不固定,为期半年、一年或二年、三年,学费动辄几万或十几万、几十万不等,或者参加MBA、EMBA学习,这种学习的类型有这么几种:取得学位证(有毕业证或无毕业证);没有学位证只有结业证;或进修等形式。那么对于这种培训支出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来进行具体分析: 

  1、是否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对这些高管人员的大额培训支出,很多企业也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列支,原因是他们认为企业的高管人员也是属于企业职工,虽然其地位特殊,但对他们的培训仍然属于提高职工技能,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范畴,其目的也是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我们认为这类培训费用不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这类高管人员不属于企业的高技能人才的范畴。由于《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是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5号)等几个文件而制定的,我们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文件对高技能人才是这样定义的:“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从定义来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非企业的高技能人才。 

  二是这种培训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畴。我们再从财建[2006]317号规定的使用范围来看,“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从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来看,上述培训费用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而应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按规定列支。 

  2、参加培训的高管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享受这些培训的高管人员,是否应按企业支付的培训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目前并没有文件规定,我们认为,如果是单位委派个人参加学习培训,培训的内容与个人从事的岗位有关,并且个人与单位就该项培训签订了培训协议,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取得培训费用,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涉税风险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假设职工通过自学取得了本科文凭,如果企业对该职工的奖励费用大于职工自学的学费, 那么这项奖励支出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该项支出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对个人取得的奖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与院校签订协议委托培训涉税风险 

  有些企业与某些院校签订了长期委托培养合同,委托某院校每年培养若干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学历或者某种资格,对这种情况的培训费用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这种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且个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个人以发票的形式向单位报销学习费用,则这项支出虽然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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