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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下半年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盘点

录入时间:2008-01-11

  岁月如梭,转眼间已到12月份,专家总结了2007年下半年财税部门下发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的重要政策,并分行业进行了归类整理,力求为读者掌握政策,规范纳税行为提供一些帮助。
  增值税
  整合国、地现行税收征管信息、实现资源共享。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9号),总局定期下发综合征管数据中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分户征管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做好“两税”信息的接收、分解、比对、分析工作,并对两税“信息传递的时间和方式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此举在于通过整合国、地税的税收征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提高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堵塞征管漏洞,强化税源管理,也为以后国、地税实现征管信息共享奠定了基础。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 为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2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09号),该系统是由总局开发的省局数据集中模式的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具有采集、比对级次减少、比对时间缩短、系统功能更加自动化,操作更加简便的特点,于2007年3月起试运行,并将有关系统试运行数据处理流程、系统运行后相关部门职责、系统运行的准备工作等进行规范;7月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94号)的通知,又进一步明确了稽核系统(6.0版)8月起正式运行,同时对软件升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6.0版系统数据处理流程等有关工作要求进行规范,新稽核系统运行后,对有利于减轻基层国税机关工作量,加强专用发票稽核工作管理,提高稽核比对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出台5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目前下发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明确中部六省实行增值税转型,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行业为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有六省二十六个城市享受新增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同时办法对资格认定、退税审核及计算方法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办企业及老企业来说,首先要对照新政策,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慎重筹划好固定资产投资,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一是要关注纳税人身份、注意购进时间。目前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此次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购进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因此,对于新办企业及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来说,现在应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当年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税源应为今年实际缴纳增值税,购进今年可以抵扣,对非新办企业,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同时允许企业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要享受政策须在7月1日后购进固定资产,对于在今年7月1日前购进但企业要享受固定资产扣政策的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可采取向销售方要求退货并在7月份后重新购入。二是要选择投资行业,注意区域区别。因此,对于在中部六省准备投资或新增投资的投资者来说,应根据自己情况尽量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才能享受固定资产抵扣政策。三是合理选用会计政策进行筹划。如办法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若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这里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因此,企业可在税法规定政策范围内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方法进行选择,如企业计划购进不久后会销售,则选择有利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因此,企业在面对增值税转型政策调整时,应将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两者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并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需要,在税收政策允许下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销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5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它是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此举在于节约水资源,促进农业节水灌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进一步明确商品混凝土增值税政策 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明确硫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指出,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鉴于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均是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因此,执行中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
  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有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37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了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受托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后,交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同时规定申请办理退税的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对在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范围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的,均须向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核实后办理退税。此政策在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多购买国产设备,以促进国有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发展壮大,但人为地将外商企业与国内企业区别对待,这也是对国内企业的税收岐视政策,建议应逐步取消。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重大调整
  6月份,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实际退还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残疾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同时出台了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相对老政策而言,新政策进一步体现税法公平、公正原则,同时也规范了管理,进一步压缩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税收筹划的弹性空间,但只要认直细读,把握新政策,仍能选择较好的税收筹划对策。一是选好投资地点。此次政策调整对所有安置残疾人的企业都平等享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退税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同时最高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5万元,由于目前全国各类区域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同,所以,对新增企业而言,要尽量选择最低月工资标准较高区域进行投资为宜,同时要综合考虑到中部及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西部大开发及明年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调整的需要,妥善选好投资地点,以达到筹划的目的。二是慎重选择退税税种。由于新政策对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企业,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因此,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而言,则应结合企业业务、销售增长、市场拓展及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三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新政策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上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企业,不适用于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及销售委托加工货物取到的收入,企业应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同时对企业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取消享受优惠资格并按法律规定处罚,这就要求企业遵循会计真实性、客观性原则,如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经济业务,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以免未正确进行会计核算而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降低了工业盐和食用盐的增值税税率4%,直接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更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壮大。
  世界银行无偿援助工程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无偿援助国家环保总局履约中心业务用房工程项目》(国税函[2007]87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和附件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后,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基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同时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此举在于将基层税务机关被剥夺的征管权还原,基层税务机关更清楚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同时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等票、要票的工作量,直正达到贴近纳税人、贴近基层的目标。
  食用盐、其他盐、纯氯化钠、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
  《海关总署2007年第49号公告——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7年第49号公告)通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海关总署2007年第52号公告——关于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有关问题》(海关总署2007年第52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5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公告中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首次明确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对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放弃免税权的选择、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人进行放弃免税权的具体操作。
  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3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中所指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是指在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企业。其生活用品包括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向时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定义、范围及比例进行明确。
  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不属于废旧物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低品味矿石是矿山开采的产物,仍处于天然状态,不属于废旧物资,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
  [消费税]
  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政策界定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23号)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7]24号)中有关汽车轮胎的政策界定问题,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包括“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时速较低,不准上牌照、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与一般意义上的汽车或其他机动车有所不同,且其轮胎按照小轮径农用轮胎的标准和工艺开发生产,对于这类车辆的轮胎,如果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不能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757号)规定,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淮阴卷烟厂生产的华西村(H)等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对华西村(H)、规格24.4*(60+24),计税价格为全包装12.41; 对华西村(软包)、规格24.4*(60+24),计税价格为全包装10.34.
  重申“倾点”作为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7号)规定,倾点和凝点虽然是衡量柴油性质的同一类指标,并且在数值上比较接近,但属于两个不同的指标。将“凝点”等同于“倾点”来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税法上缺乏依据,并且会引起征税范围的变化。“倾点”指标既然有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GB/T 3535),必然可以通过检测取得。因此,柴油的征收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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