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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07年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取向与影响

录入时间:2008-01-03

  回首2007年,我国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变化,虽不及2006年新政出台频繁、内容涉及广泛,但就其政策目标与调整力度,在调节宏观经济,节约再生资源、鼓励高新技术发展、控制“两高一资”出口、减少对外贸易顺差、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国家可谓“重拳出击”远远胜于往年,所带来的政策效应与诸多影响在一年中开始显现。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与影响
  2007年上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联合发文对出口商品退税率进行调整。1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规定,自2月1日起,硝酸铵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13%的,不予办理退税);3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规定,自4月1日起,取消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等商品的出口退税;4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规定,自4月15日起,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等76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等83项商品取消出口退税;6月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规定,自7月1日起,取消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等553项商品的出口退税;降低初榨豆油等2268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花生果仁、油画等10项商品退税改为免税。出口退税率由过去的17%、13%、11%、8%和5%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调整前适用于13%、11%、8%的商品退税率分别下调至11%、9%、5%或取消了出口退税率,调整涉及商品共2831项,约占海关税则全部商品总数的37%;随后,7月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7号),对财税[2007]90号文已取消或下调退税率的盐、焦炉、订书机等商品的海关代码重新归类,并重申长期对外承包工程、设备、建材享受退税政策的执行范围。同时,列明外国驻华使(领)馆购买国产物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以及中标机电产品执行原退税率不变。
  以上行文时间均集于上半年,发文间隔较近,并且内容实质针对性强。它不但释放出了国家产业结构、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明确信号,而且有利于引导出口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减少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的良性发展,减轻地方财政超基数退税的支付。可以讲,2007年出口退税调整的结构性导向改变了商品间竞争格局和行业内竞争结构,起到了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升级换代的作用,国家不再单纯的鼓励扩大出口。据海关公布,2007年1-11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19690.9亿美元,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的进出口值,比去年同期增长23.6%,增速比前10个月提高了0.1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1036.1亿美元,增长26.1%,比前10个月放慢了0.4个百分点;进口8654.8亿美元,增长20.5%,比前10个月加快了0.6个百分点。1-11月累计贸易顺差为2381.3亿美元,增长52.2%,比前10个月的贸易顺差增幅减缓6.8个百分点。(数据来源:中国海关http://www.customs.gov.cn/YWStaticPage/419/a38a5788.htm)从上显示,当前出口增速和外贸顺差增速虽较以前有所放缓,但出口增幅依然保持了较高的上扬态势,全年外贸顺差还在拉大,国家继续调整相关政策控制此现状的攀升仍有可能。那么,出口企业在把握国家政策的同时,还应考虑到以下几点:
  首先,企业要及时准确测算出口退税调整所带来的影响,完善购销结构,减少“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商品的出口,减少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加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商品的出口。有条件的出口企业,可重新设计商品出口贸易方式,特别是退税率较低且原料可从国外进口的出口企业,可选择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劳动附加值较高的企业,尤其是服装企业,也可采用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降低成本,获取出口商品利润的最大化。
  其次,加强内购外销的管理,逐步转移外销负担成本。调整企业出口产品报价,与国内购货商、进口外商进行沟通,以国内采购的办法,控制原材料的成本;压缩各项费用开支,降低毛利率,扩大市场占有率,努力增加销售,在自身适度负担的前提下,有计划实现转嫁前移。同时,积极拓展规模建立贸易与生产相结合的集团型出口企业。
  再次,从企业长远发展看,应优化产业结构,尽快更新和调整出口商品,向多品种、多功能转化,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及质量档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积极“走出去”,到国外投资办厂,创建树立自己的品牌,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链,进一步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管理
  一是卷烟企业计划出口免税分类管理。3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318号)确定, NISE、中南海等16个牌号的卷烟为“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列名卷烟在年底,对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全年免税出口计划不够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加、调整其牌号、出口数量等内容。5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批复》(国税函[2007]489号),增列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经该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以上政策,对加强免税出口计划卷烟管理,促进国内卷烟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了优越的贸易环境。
  二是跨年度商品海关代码退税不符的处理。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31号)规定,对文件所述跨年度商品因按照2007年海关商品代码申报出口退税时,与海关报关单信息不一致所产生的疑点,主管地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排除其他原因的基础上,可采取人工处理的办法通过。此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因海关商品代码更新,而造成出口企业在2006年底报关并于2007年结关出口的商品,由于海关商品代码信息与海关报关单信息不一致,无法审核通过出口退税的问题。
  三是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视同自营的管理。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468号)重点强调,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审批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免抵退税申请,确保相关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无误。此政策主要是针对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所列55家生产企业外购产品享受免抵退税试点政策,从加强税收管理的角度重点进行了强调。
  四是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37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了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受托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此文是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如何申请退税及税务人员审核退税所下的一个补充规定。同时,要求必须经发函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才可办理退税。
  五是扩大免予提供收汇核销单企业的试点。在1月和8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188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规定,自1月1日和9月1日起,分别对大连市、厦门市、深圳市、山东省济南市所有出口企业,宁波市鄞州区20户出口企业;天津市所有出口企业,浙江省试点成功后可扩大到所有的出口企业,上海市试点成功后推行的25户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一年中二次放开企业扩大试点,对加快出口企业退税进度,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全面推广“出口收汇核销网上审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六是规范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同时,还明确无法在此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应按规定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仍按国税发[2006]102号第4条规定执行。此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管理,从规范适用及加强税收管理的角度进行了统一,贴近于业务操作的实际。
  三、海关保税港区与物流中心[B型]试点税收政策
  一是进、出海关保税港区的税收政策。8月,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164号),自2007年10月3日起开始施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保税港区管理模式,已经由过去的固定式贸易区向自由型贸易区转变,解决了多年来海关特殊监管区与邻近的港口相互割裂,完全依赖自身的政策优势发展的格局。其进、出海关保税港区的税收政策,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规定执行,即:境外货物进入港区实行保税;区外的国内货物进入港区视同出口,对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实行退(免)税;区内货物进入国内销售,并按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或国内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是进、出保税物流中心[B型] 的税收政策。8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规定,自 8 月 1 日起,对通过验收的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比照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同时,对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 以及扩大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也按此规定执行。至此,我国“保税物流+加工增值服务”的未来自由贸易区域规模基本形成。即: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并凭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它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按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以上两政策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港口码头通关的所有政策和功能,加快了投资者与境内出口企业的贸易往来。其政策共性表现为:1、进入保税港区及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境,能减少实际离境货物的报关时间,进出口贸易的流转环节发生了改变;2、进入境内的货物视同进口,操作更加直接便利,内、外企业两边受益;3、投资者不用为了节税或退税,再采用“境外一日游”的作法去周转货物,在国内直接出口保税港区、物流中心均能实现退税;4、保税港区、物流中心内企业从国内采购原材料,自身减少了出口退税环节,加快了资金周转,降低了采购成本,可以利用更多的资金去投资技术创新和扩大再生产。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与备案单证检查
  一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定位。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解决基层征收管理人员不足,难于管理的实际。1月,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号),为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加强管理提供了依据,使出口退税由案头管理转向实地核实成为了可能。
  二是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检查。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69号)规定,在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2006年度出口企业备案待查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和运输单据等单证进行检查。这是出口企业实行备案单证制度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性的检查。主要针对备案单证制度执行一年来,基层税务机关及出口企业存在执行不严、流于形式的实际,为杜绝备而不查、查而不实、不备不查、不查不备等问题的发生,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而采取的一项应对措施。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对本次检查的重点、范围、时限及内容专门发文做了重点部署。
  五、进口税收及其它相关政策的调整
  2007年,除了出口退税政策做了大幅的调整以外,进口税收及相关政策也调整频繁,最终的目的都是适应现阶段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规律,缓解当前国家经济中供给与需求内外失衡矛盾,解决资源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区域协调, 优化产业结构等问题。
  一是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修订。4月,《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颁布新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自4月26日起,凡在《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也适用于加工贸易,含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此项政策的实施从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需求出发,与调整产业结构、提倡节能减排,促进经济良性增长的方针政策密切相关。
  二是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1月,《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规定,自1月1日起,对国务院确定的16类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国内企业,因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8月,《财政部关于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63号)规定,为进一步扩大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国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对开发、制造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从两文看,后文从企业享受条件、申报退税程序、企业退税监管三个方面详细进行了说明,也是对前文实施过程中的一个补充。新政策为加快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推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装备创新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
  三是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修订。5月,海关总署2007年第19号公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自3月1日起执行。为保证相关政策的平稳过渡,对2007年2月28日及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项下,在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仍按照2002年调整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新修订的《目录》较原《目录》增加了相关内容,但此《目录》的调整将会影响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项目的确立以及购入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四是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调整。5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颁布《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将煤炭、软木、普碳钢条杆、钢坯等351项税目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其关税调整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进口关税调整,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了部分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及资源类商品的进口关税,减少企业进口成本,扩大战略资源的储备。另一个是出口关税调整,运用税收政策对资源类商品调高暂定出口关税,限止国内资源流失,抑制此类行业的生产经营与出口,加快出口企业的产业结构优化。
  五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经国务院批准,自12月1日起,执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版),2004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在内容上,趋向于高新技术产业,比原《目录》调整增加了108条。在特点上,政策导向比较明确,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删除了资源矿产类。在取向上,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也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无论《目录》如何变化,调整后部分鼓励类项目变为限止类或禁止类,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立项以及享受税收优惠带来一定的影响,其项目投资不在拥有优越性;税收政策也失去了特定优惠。如:购买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和抵免企业所得税失去了税收政策优惠。
  六、结束语
  以上政策调整,国家的导向十分明朗,部分涉及影响经济安全性和敏感性的行业或商品,虽已限止或禁止其生产经营及从事出口贸易。但这并不代表国家为控制出口规模,改善经济增长不良势头、调整产业结构升级和保护资源环境,而继续运用强性政策调整的可能。对此,出口企业应尽快渡过调整影响期,完全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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