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优惠侧重产业目标
录入时间:2008-01-02
与之前的所有税优惠政策相比,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注重产业性目标。税收优惠是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在税法上的体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除了保留老的税法中对农、林、牧、渔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外,又新增了一些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高科技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或加大了原有的优惠力度。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如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优惠。
第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而老税法对技术转让所得只给予30万元的免征额。
第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50%。
同时,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另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