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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税收新优惠政策十问

录入时间:2007-10-19

  为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都有什么税收优惠?
  按每人每年3.5万元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再加计1倍扣除;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免的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安置何种残疾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不包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
  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五、安置残疾人符合条件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吗?
  分以下四种情况:1.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2.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3.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况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六、办理地税减免,需提交什么手续?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民政(残联)部门的认定证明;3.岗位职数说明书;4.残疾职工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厂时间、工种、残疾类别、身份证号码、残疾人证号码);5.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证明;6.金融机构代付每月个人工资证明;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8.如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需报送残疾人员工资明细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9.减免增值税的福利企业,需报送国税机关的认定手续;10.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已减免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已减免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营业税如何减征,减免税款是否不征不退?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当月在减免限额的税款不征不退。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九、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如何计算?劳务用工是否计入职工总数?
  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安置的残疾人员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00%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起计算。
  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包括残疾人员。若有劳务公司人员参与生产经营的,在计算安置比例时,该部分劳务公司人员,则应视同本企业的用工人员,计入职工总数。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新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与试点政策有何区别?
  新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与试点政策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方面:一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范围新增了精神残疾人员,但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二是安置人数增加了人数标准,既要达到规定比例,又要达到10人或5人的绝对数。
  三是减免的流转环节税金不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对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增加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五是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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