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新优惠政策盘点
录入时间:2007-08-27
2007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新的规定,并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是: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后才能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相应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这些企业只要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即可享受相关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经认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本条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其他几条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但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这一规定的单位,停止执行相应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减免增值税、营业税政策。
1、优惠政策:
⑴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⑵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每年每位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不超过企业、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优惠条件:
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⑵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⑶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⑷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优惠方法:
⑴兼营既可享受增值税也可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⑵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⑶企业、单位享受的减免税按月计算,按纳税年度清算,从已缴纳或已实现的税收中获得,当年缴纳或已实现的税收不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计算的减免税时,按已缴纳或已实现的税收享受减免税额:减免的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按月退还,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减免的营业税由主管地税机关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即:不论是减免的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当年缴纳或已实现的税额不足按政策标准计算的减免税额时,其差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继续退还或减征。
三、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1、优惠政策:
企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执行加计扣除办法。
执行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企业、单位,可同时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企业、单位按照新政策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优惠条件:
上述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执行,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办理资格认定和退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