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享受促进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7-08-02
【中华财税网2007/8/2信息】近期,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相对老政策而言,新政策进一步体现税法公平、公正原则,同时也规范了管理,进一步压缩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税收筹划的弹性空间,但只要认直细读,把握新政策,仍能选择较好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正确区分税法与会计对工资标准的差异。对于工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明确,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主要包括以下工资构成项目:一是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是职工福利费;三是社会保险费,如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四是住房公积金,指按基准和比例计算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五是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六是非货币性福利;七是辞退福利;八是股份支付。
关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指出,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第五点明确: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另外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包括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资金等。
由此可见,会计与税法对工资范围的差别较大,会计上的工资范围远远大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范围,而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时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范围进行退税,如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则不能退税,同时新政策规定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工资,因此,而对于企业而言,首先要全面整理统计本企业职工发放工资的构成项目;其次要针对税法规定的工资范围对企业发放工资的项目进行调整,在应发职工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尽量按税法规定标准进行发放工资;最后,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费用等项目进行调整。如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取消,直接增加发放工资。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筹划时是应把握增加税法规定可以作为退税计算的工资范围,尽量发放现金,少放实物性福利的原则,从而实现多退税。
二、选好投资地点。此次政策调整对所有安置残疾人的企业都平等享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退税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同时最高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5万元,由于目前全国各类区域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同,所以,对新增企业而言,要尽量选择最低月工资标准较高区域进行投资为宜,同时要综合考虑到中部及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西部大开发及明年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调整的需要,妥善选好投资地点,以达到筹划的目的。
三、慎重选择退税税种。由于新政策对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企业,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因此,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而言,则应结合企业业务、销售增长、市场拓展及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四、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新政策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上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企业,不适用于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及销售委托加工货物取到的收入,企业应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同时对企业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取消享受优惠资格并按法律规定处罚,这就要求企业遵循会计真实性、客观性原则,如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经济业务,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以免未正确进行会计核算而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综上,企业在面对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时,应将税收筹划、财务管理与对社会责任三者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并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及长远发展的需要多安置残疾人到企业进行就业,从而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达到社会、企业、残疾人三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