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办法存在征管“空档”
录入时间:2007-06-14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2007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同时细则规定,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这意味着,车船税纳税人应从2007年1月1日起缴纳车船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办法规定以及各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没有确定,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车船税,各地一直没有征缴。而《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对这一时段的车船税没有明确代收代缴措施,各地税务机关仍然需要自行清理征收。
??同时,《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只是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某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2007年1月1日购置新车一辆并购买了交强险,但没有缴纳车船税,2008年1月1日再到保险机构购买本年度的交强险,保险机构没有要求该纳税人提供前次保险单查验完税情况的权利与义务,则该纳税人只需缴纳2008年度的车船税,到了2009年1月1日再次购买交强险时,查验该纳税人的前次保单则显示2008年车船税已完税,因此,该纳税人整个2007年度的车船税全部漏征。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上一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应区分两种情况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一是属于2007年7月1日以前的未缴税款,只代收代缴未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另一是属于2007年7月1日以后的未缴税款,除代收代缴未缴税款外,并从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