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扣除项目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录入时间:2007-04-10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统一税率的前提下,还有两个重大的变化,即统一了税前扣除项目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新法的贯彻实施条例虽然尚未制定,但我们还是可以根据现行所得税法,以及新税法的立法原则、精神进行具体的分析预测,以利于企业把握新的税制改革形势,掌握最新政策,抓住契机推动企业的发展。
??新所得税法在扣除项目中的重大变化主要包括五项:实际发放工资可以据实扣除、提高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提高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提高广告费用的年度扣除标准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在工资税前扣除方面,现行所得税法规定是,人均每月不超过1600元之内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是在扣除的具体要求方面规定不是很严谨,造成有的企业采取虚报人数的方法虚列工资。新所得税法虽然没有规定工资可以全部据实扣除,但在国务院随后制定的条例中将明确,这与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趋于一致。这对内资企业,特别是劳动力成本较高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大幅度增加了税前扣除金额。我们可以分析,这项全额扣除工资的政策将会提出具体的要求,参考现行税法,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企业与员工必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薪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甚至会要求通过银行支付反映,以避免纳税企业虚列支出。需要提醒的是,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没有变化,还是1600元。
提高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在这次颁布的新税法中已经明确,新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现对现行所得税法来说,虽然由3%提高到12%,但是对一些原来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却是从严了。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公益救济性捐赠中,对教育事业、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和其他见义勇为等基金会捐赠,是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的。新法实施条例是否还将保留这几个方面的特殊政策,将是值得关注的。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向受赠对象的捐赠是不符合扣除规定的,同时在捐赠票据的使用上,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这一政策对外资企业来说是不利的,因为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外资企业公益捐赠是可以全部税前扣除的。
企业技术开发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已经在2006年所得税法中实行,这是国家鼓励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推出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此政策落实的关键是,企业要及时取得技改项目的立项和备案,编制好项目费用预算,这与地方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效率密切相关。
广告费支出采取限额扣除对于原来可以全部据实扣除的外企来说,也有较大的影响。据分析,新法将广告费扣除标准设定为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在限额内扣除。对内资企业来说,普遍由2%或8%提高到15%,无疑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对于原本可以全部扣除的软件企业和可以按25%比例扣除的制药企业而言,却是一种压力。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此中媒体不仅仅局限于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还包括路牌、灯箱、条幅等广告媒体。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此次写入了新法的税收优惠一章,新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益处主要是,纳税人可以将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消耗,提前折旧进入成本费用,加大前期费用扣除数额,按照税法一般规定,采取加速折旧只要符合技术进步条件的资产,是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这项新规定与现行税法比较,还是作了适当的修改,应该说是突破了行业限制。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新税法采取扩大、保留、替代、过渡和取消5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扩大是指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业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现行税法规定,只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法将这一优惠政策扩大到整个行业,而不是特定区域,这将大大减弱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优势,将产生不利影响。企业投资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业设备享受税收优惠,是指其项目所需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此政策意味着设备的40%部分,可以用企业新增实现的税收由国家来买单。根据现行税法分析,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允许投资企业将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如70%)抵减利润方式抵消所得税。
保留是指新法将继续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在特定地区、特定行业从事基础项目的投资,企业所得税享受“五免五减”优惠:主要是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一优惠将继续保留,预计可能扩大地区享受范围和企业身份范围。
替代是指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和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和就业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新法将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军转干部等,采取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分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为了避免虚报人员,预计也将采取计税工资人数的办法进行控制管理。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主要是采取项目免税的办法,对企业项目实行定期减免税,要求分开核算,这样给企业核算带来不便,且免税项目支出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利润。减计收入是将项目取得的收入一部分作为不征税收入,其他收入和成本费用还是纳入企业统一核算,既方便又有利于征收管理。如为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国家规定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过渡是指对对五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和上海浦东新区新税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还是实行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将继续鼓励在这些特定地区创办新的企业,发展繁荣特定地区区域经济。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在我国的投资重点将不再考虑税收优惠了,而是从更切实际的角度考虑,例如劳动力的供应和素质、交通运输等等。
取消是指取消了外资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前两年免税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取消了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主要是取消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为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以行业为主导兼顾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将鼓励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等国家鼓励类产业,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