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7-0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已经公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变化最大的部分莫过于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方式的变化。由地区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为主。由直接减免为主转向‘间接减税‘为主‘直接减税‘为辅。由原来的优惠政策主要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转向以《所得税法》的法律形式为主。由原来的主要以新办企业为主主转变为现在的多种形式并用。
下面主要就《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税收惠政策和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解读和比较:一、免税收入《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其中的第二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利息股息等权益性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这部分收入是要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对于非盈利的公益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也是这次《所得税法》新的规定,当然,对于什么是非盈利的公益组织,如何界定,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二、可以减征或免征的企业收入(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本条中,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与现行的政策变化不大,只是从规范性文件上升到了法。
对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的减免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是新增加的减免项目。
对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的减免是配合建立节约型社会,符合科学以展观的新政策。
对于技术转让所得,原来的政策是对于企业和科研单位区别对待,对于企业是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收入免税,超过30元以上的部分征税。对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次,取消了区别对待,统一了技术转让所得的所得税政策。
三、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条沿袭了《条例》的作法,只不过对原来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由18%和27%两档调整为一档20%.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条是这次《所得税法》新的规定,是适应新的形势,为了把我国早日建设成创新型国家从税收政策上所给予的有力支持。
五、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民族自治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可以说是这次税收优惠政策中最具代表性的变化之一,首先取消了原来的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的规定。其次是仍保留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优惠政策的幅度加以了限制。并需经过上级政府批准。
六、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对原政策的沿续,不过上升到了法的高度。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却是一个创新,对于在执行中早已是漏洞很大的福利企业等政策,是一个很好的修正。即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又堵塞了税收漏洞。
七、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新增加的税收优惠方式。也是对建设创新型国家,鼓励企业创新的税收助推剂。
八、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九、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从原来的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变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即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更科学的税收优惠方式。只要是资源综合利用,不管是新办企业,还是老企业,都是需要国家鼓励的。
十、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这一条规定也是特别适应当前我国的国情,必将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总之,《所得税法》对原来已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的区域优惠和新办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改革,采用了新的更科学的产业优惠的方式。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必将产生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