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相关条款
录入时间:2007-01-26
最近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了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新政策(财税[2006]153号),主要内容分析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注:《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有类似的规定“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注:依据《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规定“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对于电子出版物有相关的定义“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规定“所述电子出版物,是指按照199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编有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以数字代码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本文中关于电子出版物的注释并不是那么严禁,但是在本文中注释中出版物相关规定,强调了必须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规定出版的,因此在掌握中还是指有ISBN编号的电子出版物。
另外文件中对“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增值税应税范围进行了注释:
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注: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增加了“音像制品”
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注: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偏序的书籍,以及图片;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上述规定统一规范了“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税率统一为按13%,但是对于未按规定目前出版规定的出版物税率依旧是17%.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注:该规定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修订,主要变化有:
①取消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的优惠内容
②将“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纳入指定可以享受优惠的报纸内容。
③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包括了各级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而不限于地方一级。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注:该规定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9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财政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6号)的修订,对内容进行了总括,取消了少数民族图书、期刊和盲文图书,进行单列。
所述“科技图书”,是指按照《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12451-2001)规定在其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第三部分正式列有指定分类号的图书,分类号不止一个时,以第一个分类号为准。
所述“科技报纸”的具体范围执行(详见文件附件三)。
所述“科技期刊”,是指按照《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GB/T9999-2001)的规定列有指定分类号的期刊。
所述“科技音像制品”,是指按照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规则列有指定分类号的音像制品。
上述“指定分类号”是指下列分类号: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 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0(数理科学、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和z2(百科全书、类书)。
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注:该规定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的修订,相比而言取消了大学生课本的优惠内容,增加了“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的解释。
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刊物。
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
“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需要提醒的该规定涉及的仅包括出版物中的报纸、刊物、课本。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期刊。
注:上述两项的规定,原来其纳入科技图书,期刊之内,本文将其单独出来,使得规定更清晰,其中少数民族文字由原来的图书、期刊扩展为整个出版物,而盲文只包括图书和期刊。
6.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注:该规定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7号)修订,新规定变化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对先征后退从整体角度考虑缩短了一年,由原来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提前为“2008年12月31日”,
②优惠范围从原来的新疆自治区,扩展为现有的五个自治区。
关于出版物的概念,应该强调为自行出版的各类出版物,
实务操作提醒,新增的四个自治区出版单位,按照本文规定,可以办理2006年的退税手续。
7.指定的图书、报纸和期刊(详见文件附件1)。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注:该规定属于新增部分,针对市一级及市级以上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下新华书店执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2.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3.指定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详见文件附件2)
注:该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的修订和拓展,其具体变化有如下:
①统一了优惠期,强调自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截至,
②增加了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的优惠。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注:该规定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38号)相关内容的修订和延续,但是出版物的范围增加了“音像制品”。
(二)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该规定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相关内容的修订和延续。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 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政策:
(一)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该规定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相关内容的修订和延续。
(二)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注:该规定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055号)相关内容的修订和延续,其中对于“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行了废止。
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注:该规定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90号)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将原来的“版面费”进行了拓展,成为“版面费”及类似收入。
五、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依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注:该规定,实质是明确了上述减免和返还的增值税免于征收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74号)规定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明确了减免和返还的流转税,属于指定用途。
六、管理规定
1.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3.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4.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
七.衔接规定
1.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衔接规定: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收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应予以抵减以后纳税期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或者直接予以退库处理。
3.文件清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财税[2002]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及第三条的营业税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9号)《财政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