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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变化

录入时间:2006-11-23

  最近各大媒体争相报道:信息产业部正试图为国内嵌入式软件“松绑”恢复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那么为什么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政策会引发这么广泛的关注呢?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该文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嵌入式软件做为软件产品的一部分,应当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退政策。但是在后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简称18号文)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由此可以看出嵌入式软件的的税负将由3%升到17%,这对众多的软件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不利的消息,有消息称,财政部这项政策的出台背景源于,有企业利用“18号文”,通过虚增嵌入式软件比例来减少应交纳的增值税,从而给国家带来损失,也使征税管理混乱。但是根据信息产业部统计,2004年中国软件行业营业收入达2200亿元,其中嵌入式软件收入达到748.8亿元,占中国软件产值的31.1%。当年嵌入式软件最大的生产厂家前三名为华为、中兴通讯、海信。华为、中兴的软件产值在其总产值中都超过70%,其中嵌入式软件与纯软件比例为6∶4。
  新政策的颁布对一些大的企业来说,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软件公司,所有的嵌入式软件通过该软件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但对一些软硬件一起销售,资金实力不足的小企业来说,新政策冲击非常之大。已经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对于软件企业的税收政策不能因噎废食,对于通过嵌入式软件虚增增值税的现象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对执法者加强相关的知识指导,完善相关的税法规定,而不能“一棒子打倒一片”,这样损害的往往是小企业的利益,税务执法机关因为一个税收优惠增加了自己的工作难度就将其废止,怎能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希望相关部门能认真考虑各种利害关系,推动恢复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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