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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新政解读

录入时间:2006-11-07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出口退(免)税政策有所变化,特别是明确了五类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从2006年7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2004]52号)规定:“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是说商品代码库中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如原油、木材、焦炭等等,这些货物一般为不可再生资源,属于国家不鼓励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①因不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②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③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明确,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或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新文件的规定比原来的规定更加严格,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只强调了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申报;而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则规定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要视同内销征税。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目前出口退税有关纸质凭证主要是报关单(退税联)、核销单、代理证明、税收缴款书、完税分割单等资料,这些凭证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就要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退税部门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制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报货物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国税发[2005]6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受托代理企业出口后不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委托方税务机关便无法掌握其销售真实数据,而委托方可以用代理协议来证明自己的代理出口行为的存在,而在以前的文件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的处罚作出相关的规定,这次新的文件将其认定为内销行为,是对税务机关征管环节漏洞的一个弥补。
  五、生产企业出口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在以前的文件中只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四类外购货物可以视同自产产品予以退(免)税,但并未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外购货物出口后如何办理。各地执行标准也不一样,有些地方予以征税,有些地方予以免税不退税。而新文件对这种情况作出了统一规定,按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以前文件中的漏洞,这对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征管和控制更加有利。同时在这里,也要提醒出口企业,应注意防止上述行为的发生,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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