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坏帐准备的相关税收政策解读分析

录入时间:2006-10-18

  由于提取坏帐准备,实行备抵法核销坏帐,有一定的迟延纳税的作用,所以受到纳税人的重视。一些企业利用提取坏帐准备金操纵企业利润,所以坏帐准备也是历来税务检查的一个重点科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该项审批已被取消,纳税人只在申报时说明坏帐核销是采用备抵法还是直接核销法即可)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税法中对准备金的提取的规定主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 其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七条对应收款项是如下界定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对小企业坏账准备金提取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是一致的:小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提取及转回等,应比照“应收账款”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税法对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规定如下:
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以企业期末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不包括应收票据)金额的5‰计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已经作废)
  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坏帐准备提取的基数包括关联企业的应收款,但关联企业实际发生坏帐损失时,除上述情况外,不得税前扣除。这里要注意将坏帐准备的提取基数和准许税前扣除的坏帐损失进行区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