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9-25
随着我国航空事业的不段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不断提高,航空包机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业务形式,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下发过一系列的文件对航空包机的营业税问题进行过规定,明确了各种形式的包机所适用的税目和税率。
一、什么是税法上规定的包机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中给包机业务在税法上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定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二、包机业务的两种业务形式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三、包机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
针对航空和海运运输中的经营特点,总局在2002年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对航空和海运运输中,运输工具不同的租赁方式如何确定税目征税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对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用的余额。本通知所称的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定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我们需要注意的这里说的两种情况,一种是航空运输公司直接进行包机业务,那么应该分干租和湿租业务两种情况分别按“交通运输业”和“租赁业”缴纳营业税,而包机公司本身并不出租飞机和机组人员,所以包机公司从事的其实是一种代理行为,所以它应该按照“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另外提醒大家关注的是:国税函[1996]695号中曾经规定航空运输公司向包机公司提供飞机并收取定额包机费的规定已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