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比较与分析
录入时间:2006-06-01
一、职工薪酬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历史沿革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下称新准则)是根据我国现行的职工薪酬有关政策和实际做法,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19)的基础上起草的。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在会计方面实现与国际惯例趋同实行的重大举措,对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职工薪酬准则由总则、确认和计量、披露共三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定义了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确认和计量”部分的相关规定
(1)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②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③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3)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①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②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3.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信息:
(1)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2)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3)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4)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5)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6)其他职工薪酬。
二、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差异比较
有关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在本准则发布前,主要通过《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的差异是:
1.首次系统规范:新准则是相关规范内容的首次制定、归纳和颁布,即首次在一个准则中系统的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建立在雇佣关系上的各种支付关系。
2.明确定义:新准则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即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辞退福利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共计八项内容,同时明确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这也是新准则中首次如此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
3.增加内涵:此准则所规范的职工薪酬较以往相比内涵大为增加,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还增加了诸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新增的职工薪酬形式,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4.会计处理:新准则规范和明确了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
(1)首先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应由生产产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应由产品和在建工程负担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费用。而以往则是除了部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福利费按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外,其他职工薪酬则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2)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新准则取消了按14%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要求;而原制度则是各类企业不尽相同,有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并保留余额,有的则按实列支不留余额,新准则统一了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3)导入了新增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①辞退福利:对于企业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的补偿,在符合企业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这两个条件时,应确认为负债并列入当期费用。
5.信息披露:新准则统一了职工薪酬的披露原则,首次明确规范了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即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一)名称不同
IAS19定名为雇员福利,我国企业将员工称为职工而非雇员,同时,职工福利在我国有特定的含义,一般指职工福利费,不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养老保险等。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并没有单独的职工薪酬准则,职工薪酬准则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政策以及我国目前企业类型多样、职工构成类型众多、雇佣关系形成历史原因复杂的实际情况,为规范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而制定的。IASl9对短期雇员福利、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辞退福利作了规范,要求企业将为获得雇员服务而预期支付的短期雇员福利的非折现金额确认为负债和费用,同时对于一年期以上的长期雇员福利折现后金额确认为负债和费用。
(二)对养老金的理论认识不同
职工薪酬准则与IAS19相比,更注重对于短期和传统的职工薪酬方式的规范,而对于辞退福利、养老金成本等长期的职工薪酬福利的规范则显得较为原则,当然这也是与我国目前所处的实际情况、历史变革和会计发展的现状相符合的。对于养老金成本,国际会计准则更认同“递延工资”理论,认为养老金成本是雇员在工作期间提供劳务所获得的职工薪酬的一部分,从本质上是一种被递延的工资,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在劳务发生时就确认为企业负债和当期费用。而我国由于大部分企业未在基本养老金之外实施补充养老金制度或企业年金制度,因此企业普遍对于养老金成本认同“赏金”理论,认为一旦发生的养老金成本是一种额外的企业负担,在雇员退休前不计提养老金成本,只是在一旦发生时按收付实现制原则作为即期费用处理,当期仅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企业现实承担的为职工缴纳的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薪酬福利。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1.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相比,取消了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要求,执行新准则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由企业掌握,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将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发生一定的影响。
2.对于提前解除劳动而可能发生的补偿,原制度要求在发生时据实列支;新准则要求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应做预计负债处理,这也将影响各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