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解读
录入时间:2006-01-24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了,此前汇算清缴依据的是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该办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汇算清缴的主体不明确,法律责任难以界定;二是年度纳税申报期限较短,申报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汇算清缴程序不规范,汇缴检查流于形式。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称“新办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与老办法相比较新办法在如下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一、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而非税务机关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汇算清缴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在税收征管中,实际上把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截然分开,造成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汇缴新机制始终难以建立,大部分地区的基层税务机关仍然在汇算清缴中承担着“纳税人保姆”的职责,致使汇缴主体不明确,难以明确界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汇缴中的法律责任。
新办法明确,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对全年应纳所得税进行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
新办法同时明确了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无论盈利和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新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的职责,包括及时受理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逻辑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及时办理应补、应退(抵缴)税款等工作。
二、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但在2月15日(年度终了后45天)之前,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尚未完成,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有关税前扣除等事项,一般也都在年度终了后一定期间才能办结,因此纳税人很可能出现未批先扣、申报不实、被动偷税的现象,难以准确申报,税收执法风险加大。
此外,汇总纳税及其成员企业的申报也有相当大难度。由于汇总纳税企业层级过多,规定其总机构在年度终了45日内申报所得税是无法做到的,各地税务机关的各自规定,使企业不同层级之间的申报时限要求不同,也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征纳双方的矛盾。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可以准确界定纳税人欠税、偷税的法律责任。另外,由于寿险业务涉及保费精算,所需时间较长,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三、进一步规范了税务管理行为,发现有误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
现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国家税务总局还曾规定,汇算清缴检查面不得低于40%,并要求各地上报检查情况。但年终45天的申报期结束时,纳税人的汇算清缴一般还未结束,即使检查出问题也不能对纳税人进行相应处罚。同时,相对数量较少的税务检查人员,每年管户数都在迅速增长,汇算检查往往流于形式。
新办法规范了企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行为和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行为。明确了企业申报纳税应报送的具体资料范围,并规定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新办法还增加了优化服务,纳税人因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申报汇缴期内,纳税人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