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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股权分置改革 暂免三类税

录入时间:2005-07-05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税收问题进行明确,通知规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 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 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 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出现 的股权转让和现金支付都将享受免税政策。这对流通股股东来说无疑是个重大利好, 不仅打消了流通股股东的顾虑,也可以减少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在对价过程中 的矛盾,进而推动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实施。   十几年来,股票发行一直实行行政审批制的方法,使所有上市股票高溢价发行, 加上流通过程中的流动性溢价,目前流通股价格比非流通股价(原始股价)高出几倍 甚至几十倍。股权分置改革后,总市值不变,则全流通股价必定低于改革前的流通股 价而又高于改革前的非流通股价。如果流通股东、非流通东的股数都维持不变,则流 通股东的市值必定下降,同时非流通股东的市值必定上升,且流通股东市值下降的金 额一定等于非流通股东市值上升的金额,这实际上是财富在流通股东和非流通东之间 的转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非流通股东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送股或支付现金), 作为取得流通权的成本。在非流通股东支付“对价”后,尽管流通股价格下降,但是 股数增多,有可能两相弥补;非流通股东股价上升,但股数减少,也有可能两相抵消。 只有这样,才能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平对待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保障投资者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首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推出后,税收问题受到投资者的高度关注。以已经 获得股东表决通过的三一重工方案为例,该方案设计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非 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股票和8元现金对价”,以三一重工的6000万流通盘 为基数计算,流通股股东将在改革后获得2100万股份和4800万元的现金补偿。 对流通股股东获得的2100万股份,如果按照股权转让征税,则流通股股东要缴纳 1‰的印花税;对4800万元的现金补偿,如果按6月13日调整前的股息红利所 得标准(税率为20%)纳税,就意味着流通股股东得到的补偿将缩水960万元。   正是在此基础上,为配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国税 主管部门才出台了这一优惠措施。无疑,这些政策对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重大利好。 税收政策的调整再次表明,当前各部门都在配合股权分置试点改革工作,促进证券市 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大家关心的股市运行与基本面背离的情况,有利于促进股 市运行适应宏观经济发展的大背景。   背景资料:   所谓非流通股,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准许上市公司发 行的但不能上市自由流通的股票,这部分股票主要有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普通法人 股、转配股、内部职工股和公司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该部分所占比例很大,大约占总 股本的70%.   所谓流通股,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可进行自由买卖 流通的那部分股份,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进行转让、换股等活动,这部分所占比例很小, 平均约占总股本的30%.由于流通股票与非流通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同,股票市场形 成了两套利益评价机制,分别持有两类股票的股东拥有不同的价值标准,股票的市场 价格既不能成为全体股东认同的价值参照指标,更不能成为非流通股票的价格基准。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暂不上市流通。   所谓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息、利润或其他利益,或是合同另 一方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由此而承担的某种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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