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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国企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解析

录入时间:2001-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2001信息】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新办的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符合规定安置比例的, 分别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为优惠政策)。为规 范优惠政策的统一执行,确保优惠政策的准确落实,现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解析如下: 一、两项优惠政策的内容 (一)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1号]的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当年安置人数超 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人数占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二)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税收问 题的通知》[成地税发(1998)103号]的规定,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当年安置 人数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上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人数达到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而未达到5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 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民总数的比例未达到30%的,根据实际安置人数按人均1000元的标 准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两项优惠政策的差别 从以上政策规定来看,两者都是国家运用减免税方式对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规 定比例而给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然而在政策精神基本 类似的同时,两者在政策内涵方面却存在着重要差别。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几个方 面: (一)减免税的主体不同 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仅限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具体而 言,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新办,二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包括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即不仅限于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也不论其是否为新办企业。 (二)安置的对象不同 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安置对象为城镇待业人员。具体认定 应以安置对象具有的《失业证》等证明文件为准。而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优惠 政策的企业,其安置对象则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具体认定应以安置对象具有的《劳 动手册》为准。对就业管理体制改革后不再予以办理《劳动手册》的,则暂依据有关 单位(劳动就业服务局或原工作单位等)出具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身份证明文件进行认 定。 (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的前提不同 在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中,都具有“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二年”(以下简称为“二年减半征收”)的政策内容。然而企业享受该项政策内 容的前提条件却根本不同。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其在三年免税期满后安置比例符 合规定要求则继续享受“二年减半征收”。即享受“二年减半征收”是以三年免税期 满为前提条件。对不具备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资格或虽具备优惠资格但三年免 税期未满的,则不能享受“二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而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 凡安置比例达到规定要求则直接享受“二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不以“三年免税 期满”为前提条件。因为,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是以安置比例对应用对 独立的政策内容,不涉及“免税期满”后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问题。 (四)安置比例的计算不同 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都涉及安置比例的计算。两者 的比例计算有着明显的不同。其具体差异如下: 1.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其安置比例的计算公式分为两 种情形: (1)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而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的: 安置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 人数)×100% (2)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而予以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的: 安置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2.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企业,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所对应安置比例的计算 公式均为: 安置比例=当年安置下岗职工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下岗职工 人数)×100% 三、两项优惠政策的审批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须经税务机关依法进 行审批。其中,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须层报市地 方税务局依法进行审批。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优惠政策则须经区(市)县地 方税务同依法进行审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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