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461号颁布时间:2009-09-24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财税〔2009〕112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审核界定跨年度老合同的范围和执行期限,不得随意扩大。
  二、对本文下发之前纳税人跨年度老合同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按规定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办理退税手续。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