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386号颁布时间:2009-08-03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需按规定向主管区局提出协定待遇申请,主管区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