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地税发[2008]303号颁布时间:2008-07-03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上一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