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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6]61号颁布时间:2006-05-22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现行税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的办法。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必须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范围执行。应税所得率的具体比例由市、州局在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1]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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