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8]17号颁布时间:2008-01-04
武汉市、襄樊市、咸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关于变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员的请示》(平保产鄂分发 [2007]1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有关规定,经确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新成立枣阳支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作为湖北分公司下属成员企业,直接合并至湖北分公司。上述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