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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税函[2008]148号颁布时间:2008-05-05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省局组织对该单位2007年度增值税进行了清算,经研究,现将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孝感商城、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仙桃商城,增值税预征率为1%。 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在当地依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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