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63号颁布时间:2001-02-14
2001年2月14日 鄂国税函[2001]63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
通知》(国税函[2000]1081号)规定,同意对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在鄂所
属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中南公司2000年度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为20万元,准予
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对该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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