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财税〔2014〕19号颁布时间:2014-12-24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等有关 规定,经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红十字会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上一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