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14〕20号颁布时间:2014-07-2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的组织领导

  各市地税局要充分认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的组织领导。各市地税局所得税主管部门总牵头,各职能科室要密切配合,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规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政策落实和后续管理等工作,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培训

  各市地税局要切实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力度,特别是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各类事项要进行重点宣传。要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扩大减半征收范围的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到12366咨询问题库。要将省局印制的《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全部发放到小微企业,使其全面了解国家扶持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通过举办视频培训、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等方式,对小型微利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辅导和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三、积极建立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保障制度

  各市地税局要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特别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得采取变通的方法在落实时打折扣。要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税收执法督查的一项重点内容,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及时纠正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偏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全系统年度绩效考核,为发挥政策效应、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