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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鲁财税〔2014〕15号颁布时间:2014-07-08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71日起,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现行6/立方米调整为10/立方米。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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