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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颁布时间:2014-01-0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各地上报意见,经省局实地调研测算,现对大豆油及相关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大豆油及相关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扣除标准如下:

  原料    生产工艺  产品种类  单耗标准

  转基因大豆  浸出法  大豆原油   5.335

              四级大豆油  5.484

              三级大豆油  5.542

              一级大豆油  5.559

  

              豆粕     1.284

  非转基因大豆 浸出法  大豆原油   6.028

              四级大豆油  6.246

              二级大豆油  6.484

              一级大豆油  6.509

              豆粕     1.3144

         压榨法  大豆油    8.49

              豆粕     1.23

  二、本公告自201411日起执行。本次公布的一级大豆油和豆粕产品的扣除标准自201311日起执行,对纳税人多缴的增值税税款,允许在以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对以大豆为原材料采用低温工艺生产大豆蛋白等深加工产品及副产品的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标准另行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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