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13〕349号颁布时间:2013-12-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做好符合条件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消费税退税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相关规定,现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使用企业在该期间购进并用于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纳税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确认已税的,方可办理消费税退税业务。(核查函格式见附件一:《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已税情况核查函》)。
二、
三、
四、
附件:1.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已税情况核查函
2.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发票信息核查函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