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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2]28号颁布时间:2012-03-05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了进一步贯彻总局《公告》精神,方便纳税人办理,规范办事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并报送如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含五市税务分局,下同)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请,查验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三、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的,由纳税服务部门进行案头审核。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服务外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审核人员必须为税务干部,不得由服务外包人员审核。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纳税人所反映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纳税人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事项是否具有逻辑性等。

  (二)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是否相符。

  (三)《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与增值税扣税凭证应申报抵扣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认证稽核资料是否满足以下逻辑关系:

  1.《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抵扣情况”中“已抵扣凭证信息”“小计”栏中的“份数”应等于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抵扣情况”中“已抵扣凭证信息”“小计”栏中的 “税额”应等于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税额”;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总计”栏中“份数”“税额”应小于等于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当月认证相符或采集上报的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税额合计。

  3.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总计”栏中“份数”“税额”应小于等于产生稽核结果当月稽核相符的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税额合计。

  发票认证或报送抵扣清单情况可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综合分析——发票管理”、“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一户式管理——发票管理”等方式查询。

  四、纳税服务部门对上述内容进行案头审核后,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存在不齐全或有关资料比对不符的,应向纳税人说明情况,不予抵扣。纳税服务部门对于报送齐全且比对相符的资料仍然存在疑点,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实的,应当提出具体理由和核实内容,转税政部门进行实地核实。税政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应根据纳税服务部门的具体要求,重点围绕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核实纳税人的有关购销合同、资金往来、银行付款方向、货物入库及销售等情况,向纳税服务部门反馈,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备查。

  五、经核实无误的,报经分管局长批准(纳税服务部门案头审核不需转税政部门的,由纳税服务部门分管局长批准;需税政部门实地核实的,由税政部门分管局长批准。)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六、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异常抵扣凭证检查的部门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手续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其中抵扣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属必查范围。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根据企业此项业务发生频度、数量并结合其综合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因税务机关比对相符信息迟下发导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属于《公告》第二条第三款所列范围,应按照《公告》要求办理相关抵扣申请。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11以后开具,《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630日前按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九、市局将于近期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中增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落实”模块,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手续的,可通过该模块流转审核。

  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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