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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52号颁布时间:2008-01-3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省局(所得税处)。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的要求,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主管国税机关要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宣传工作,及时组织基层征管一线税务人员向纳税人宣传和培训,使纳税人掌握正确的填报方法和申报程序。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新申报表由各设区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统一管理,及时发放,确保纳税人从2月份(或4月份)起,都能够使用新申报表。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近日省局下发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综合征管软件20号补丁升级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08〕42号)的要求,做好综合征管软件V2.0中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功能的升级工作,确保升级后申报系统顺畅运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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