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转发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萍地税字〔2008〕10号颁布时间:2008-01-28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局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1、对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各单位要切实组织好培训,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核,对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将数据信息录入汇算清缴软件。各单位应在4月3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并按规定对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县(区)于5月20日前向市局税政二科报送汇缴软件、总结和相关分析资料。
    2、关于涉税事项审批
    各单位要按规定开展涉税事项审批,在规定的时间和权限内完成各项审批工作。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赣地税发[2006]33号)的规定,需报市局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必须在4月2日前向市局提交相关资料,否则将不予以受理。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有权审批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有关财产损失审批的,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
    3、关于开展房地产行业汇算清缴引入中介机构鉴证工作
    各单位应按《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引入中介机构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此项工作,在办税厅(点)张贴公告,加强对两家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审核。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赣地税发〔2007〕159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缴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按照《汇缴办法》,对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的逻辑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及时调整纳税人不应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扣除的项目。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审批,应及时办理,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必须及时退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允许纳税人重新进行纳税申报。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使用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有关申报表的填报口径、申报表的修改内容、申报表的填报说明按同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修改执行,并及时向纳税人下发纳税申报表,不得随意改变纳税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确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顺利进行。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根据《汇缴办法》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将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与其历史资料及行业数据比照分析,尤其要对重点税源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总分机构纳税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企业和近两个纳税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进行评估,分析原因,重点关注并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当年隐瞒利润,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四)注重汇算清缴总结的质量,按时上报汇算清缴总结和各项报表。各地应注重汇算清缴相关数据的分析利用,充分发挥数据效用,为加强和改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依据,汇算清缴总结应针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对2008年度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分析预测,省局将把汇算清缴工作,主要包括汇缴总结和汇缴各类报表数据质量及报送时间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各类报表报送时间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6月20日前将汇缴总结和相关报表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于6月30日前通过局域网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同时,汇算清缴工作总结还应以正式文件报送一份。
    (五)做好纳税申报表与汇算清缴汇总表口径衔接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树立责任意识,按照省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7]12号)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软件报送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79号)要求,根据汇总表口径的结构和内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汇总表口径衔接应用工作,按时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 
    (六)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分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号)规定,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承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②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③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的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④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登记业务约定书,并经设区市局、省局直属分局审核备案,在辖区范围内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并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的真实、合法的鉴证业务,各级地税机关予以认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具体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文件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