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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的通知

赣财法[2007]59号颁布时间:2007-12-09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及《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赣财法[2007]44号)相关规定,现对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知如下:
  经审核,批准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江西省革命老区爱心基金会、江西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江西省光彩扶贫基金会)和江西省慈善总会为我省第一批具有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单位。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该四家非营利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凭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款票据(盖有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
  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四家单位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从事公益救济性活动。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对以上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财税[2007]6号文件规定的,应对违规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所得税,并报省级财税部门取消已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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