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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3-20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2007年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事项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所辖分支机构于3月31日前报送需要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对涉税事项应于2007年4月15日前审核完毕,并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汇总缴纳企业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凡未附送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的,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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