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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19号颁布时间:2007-03-02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未使用的车船使用税标志由各设区市地税局收缴后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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