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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颁布时间:2018-1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规定,按照《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7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榕统[2018]37)公布的数据,现将2018年度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月扣除限额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额标准

2017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平均工资75133元,据此计算2018年度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月扣除限额2253.96[75133÷12个月(以四舍五入计算)×12%×3]

二、执行时间

本通告执行时间自201871日起2019630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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