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11]717号颁布时间:2012-01-1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22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明确办理程序。按照《通知》要求,我省地税系统
二、严格落实政策。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增加其他程序,或增加其他限定条件,人为限制、阻碍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内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范对纳税人发票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或限制纳税人发票使用数量。
三、提供优质服务。地税机关应当主动印制《小型微型企业确认书》,并在网站上提供下载文件,同时提供《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方便纳税人对照填写。省局拟定《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见附件2),将在省局网站上公布。要充分利用办税场所、互联网站及当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
附件:1、小型微型企业确认书(略)
2、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