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云港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7]467号颁布时间:2007-12-27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连云港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减按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请示》(连国税发[2007]173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7]1207号批复如下:
连云港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连云港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燃气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安装与维护,燃气输配(不含燃气销售),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同意连云港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城市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