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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4〕64号颁布时间:2014-09-0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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