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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征科〔2013〕15号颁布时间:2013-06-18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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