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08]65号颁布时间:2008-10-1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