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沪国税所[2008]49号颁布时间:2008-09-10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上一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会展业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