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8]71号颁布时间:2008-08-20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对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