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沪国税际[2008]19号颁布时间:2008-07-30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上一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