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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所二[2008]3号颁布时间:2008-03-13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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