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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吉财税[2016]583号颁布时间:2017-11-23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我省资源税相关品目适用税率进行了核准和备案,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目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将大理石统一为大理岩、将白云石统一为白云岩、将花岗石统一为花岗岩、将硅线石统一为矽线石、将煤矸石统一为矸石。据此,现将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详见附件2)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遵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执行。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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