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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5〕48号颁布时间:2015-07-1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布的项目中,涉及取消1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1项是我省地税机关的审批项目。另外,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规定,取消1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该项目不是我省地税机关的审批项目。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总局通知精神和省局有关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各单位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规定;要按照省局减少环节优化流程的部署,提高工作效率;要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及要求;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及我省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1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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