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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海关关于商请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助发布通知等有关事宜的函

沈关税函[2009]72号颁布时间:2009-06-22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加发〔2009〕233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推广中介机构参与海关保税核查的工作,我关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6月起在我关开展中介机构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为此,我关拟写了《沈阳海关关于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烦请贵单位将《通知》转发给沈阳海关管辖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沈阳海关管辖范围包括:沈阳市、抚顺市、锦州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
  特此致函。
  附件:沈阳海关关于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陈晨;电话:22695230)
  附件:沈阳海关关于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建立“海关监管、企业自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保税业务综合管理格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加发﹝2009﹞233号)文件精神,沈阳海关决定开展引入中介机构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介机构,是指为海关或企业提供与保税业务相关的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二、申请参与保税核查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过海关认可: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在海关所在地行业从业规模或综合评估排名居前;
  (四)近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或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查处通报等不良记录。
  三、自此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中介机构可向沈阳海关关区内的任何现场海关办事大厅的保税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各现场海关办公地址附后),进行报备。提交材料内容如下: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书,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二)中介机构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以及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经营、纳税等情况简介。
  (三)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年审或评估意见。(依据《关于发布〈2008年度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的公告》(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信息第二十一期))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的中介机构,经海关审核合格后,即具备参与海关保税核查工作的资格,可开展参与企业自聘或海关委托两种模式的审计核查工作。
  五、沈阳海关将适时组织对符合海关要求的中介机构宣讲海关相关政策和相关核查专业要求。
  六、此次申请工作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29日。
  特此通知
  附注:
  沈阳海关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三路16号
  锦州海关办公地址:锦州市市府路61号
  葫芦岛海关办公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
  开发区海关办公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3 号街
  沈阳海关驻辽阳办事处办公地址: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99号
  沈阳海关驻抚顺办事处办公地址: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46号1
  咨询电话:024-22695216 024-2269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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